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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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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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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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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浙江商会

山西省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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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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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山西省温州商会”
本会英文全称:英文译名: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英文缩写:WZCCSX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山西省域地市级温州商会、知名温商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两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决策部署。有效整合温商资源,积极搭建温商创业创新平台,强化服务温商回归发展。组织推动会员间的互动交流,开展区域间交流与合作,为支持温商创新创业,助推温州赶超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单位为山西省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太原市温州商会,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松庄路中段山西亚佳机电集团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晋温州籍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一) 对商会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会员政治意识、经济意识、法律意识、综合素质。进行普法宣讲活动,提高成员的法制意识;
  (二) 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活动,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从而增强商会的吸引力、感召力、凝聚力。
  (三) 加强本商会与山西、温州两地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各级商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为促进山西和温州两地经济的发展、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四)商会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
  (五)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交流、商品信息服务。积极推动会员与山西各级各类商会组织的联系,扩大会员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六) 按照国家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会员积极举办各类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提供服务。积极组织会员出省或出国考察、学习与交流。帮助会员进一步拓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提供服务和支持。
  (七) 为会员提供从事经济发展、商贸活动的相关证明,协调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八) 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 承办山西和温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原则上由单位理事和团体理事组成。团体理事指山西省域地市级温州商会;单位理事指知名温商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理事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按照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经合法审批注册的山西省域内地市级温州商会、地市级以上城市温州商会;
(五)知名温商企业。
第九条  理事入会、退会的程序是:
(一)理事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团体理事或单位理事另需提交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理事证。
(二)理事退会程序:
1、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理事证;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注销理事资格;
3、理事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4、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建议、提出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35%。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研究决定重大事宜和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也可视情召开。特殊情况下会议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可代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召开。特殊情况会议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但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理事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议增补、改选常务理事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按章程规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承办会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职权:
(一)协助执行会长统筹协调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具体负责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兼职副秘书长由各地市级温州商会秘书长担任,负责联系协调所在地市级温州商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全体会员的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侵占。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使用合法、真实,会计资料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6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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