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 分类:山西省浙江商会
- 发布时间:2020-02-07 00:00:00
- 访问量:0
山西省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
缩 写:ZJCCSX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浙江籍在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晋浙两省党委政府的领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以团结、交流、服务、发展为宗旨,充分发挥商会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交流平台,提供发展商机;真心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引领会员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树立浙商在晋良好形象,为促进晋浙两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山西省工商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山西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松庄路中段山西亚佳机电集团办公楼
本会网址:www.sxszjsh.com
本会电子邮箱:sxszjsh@163.com
联系电话:0351—3468888 传真:0351—46876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法律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浙商企业与省内外有关企业进行经济互动、经贸合作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服务。
(五)、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晋浙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六)、组织会员企业进行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业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七)、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荐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八)、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晋浙两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树立浙商企业的良好形象。
(九)、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晋投资的浙江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单位。
第八条 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六)、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会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四)、凡愿意申请加入我会理事会成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加入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人选的,经商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人员参会研究表决通过方可增选。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参加讨论、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五)、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能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
(六)、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浙江各地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按本会章程、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能。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选举和罢免理事,并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处人员的聘任事项;
(五)、其他需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凡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必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执行会长、秘书长、以及商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履行法人代表的权利、义务、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商会设立执行会长一职。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会长不能到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选举或更换,监事长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对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商会领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罢免建议;
(二)、对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和检查商会财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由接管人员办清接管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山西省浙江商会
微信公众号